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5號
原 告 台灣巴士通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瑞
送達代收人 邱惠君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 琄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11年8
月5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100028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 訟標的為4萬5,384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 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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