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064號
TPDV,95,訴,7064,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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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被 告 温慧柔
張双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
被 告 姜秀玉
訴訟代理人 曾增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溫慧柔」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慧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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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