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林志斌(即謝美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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