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93號
TPDV,111,除,1793,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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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蔡輝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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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