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76號
TPDV,111,除,177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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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6號
111年度除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余尚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36號、第93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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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