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6號
111年度除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余尚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36號、第93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