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62號
TPDV,111,除,1762,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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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廖素清
訴訟代理人 劉學花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發行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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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