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58號
TPDV,111,除,1758,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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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黃明山
代 理 人 巫由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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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