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47號
TPDV,111,除,1747,202210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華貿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楓
訴訟代理人 李品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大盛藥品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1年5月20日 380,000元 AO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華貿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盛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