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21號
TPDV,111,金,21,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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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蔡彥守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敬瀛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楊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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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