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952號
TPDV,111,重訴,952,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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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
同)500元,然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而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414萬0,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520元
,扣除前揭已繳500元,尚欠13萬6,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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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