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萬4,1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5,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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