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唐靜儀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律師
被 告 陳繹天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