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14號
原 告 黃識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部部長李永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並按被告人數一併提出前開書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 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者,法院在 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 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 ,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 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 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 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 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 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 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2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有下列未特定被告以及欠缺一貫性之 情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於法律上政府機關與自然人為不同個體,若起訴對象為政府 機關,於被告欄位應先記載其正確全稱、機關地址,並於其 下一行記載該機關法定代理人(機關首長)與其地址,起訴 自然人則記載其姓名、住址與可供特定人別的年籍資料即可 ,毋庸記載其職稱。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位是臚列「文化
部部長李永得」、「文化部公關王家璋」、「文化部人文出 版司科長游惠容」、「文化部人文出版司視察呂學榮」、「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莊榮松」(見本 院卷第7頁),究竟是只對公務員個人起訴,抑或有一併對 於公務員所屬機關起訴請求之意思,尚有不明。原告應於書 狀被告欄位依前面所述方式補正究竟是對公務員個人起訴, 抑或對機關起訴,並於書狀中陳明其起訴被告總共為幾人。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一、被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4 條第三款命令之規定,即『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 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 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同時遵照法官經包括但不限於正當行政程序應有之聽證 過程後所裁定有關賠償金額的處理方式,且依大法官釋憲共 識即『得儘速發給』新臺幣(下同)50,000,000,000元賠償金 ,俾利本人完成使命與任務,改善國家體制及人事之違失, 以促優化社稷各產業發展,得以有效提升全民生活福祉。」 ,惟「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或「大法官釋憲」均非民 事訴訟上得作為訴訟標的請求權者。原告應補正陳明: 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所依據的法律條文為何。 ⒉適用前開法律條文的「具體」損害賠償原因事實為何(應依 照時間順序說明包含人、時、地、事、物)。
⒊原告稱自己財產、工作、自由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為何, 跟被告有何關連,為何被告應該賠償原告從民國105年7月起 算起的月薪8萬8,000元以及一線主持人外場活動報酬時薪10 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應賠償報酬總額254億7,680萬元又是如 何計算出來的,請列計算式並說明之。
⒋若被告不只一人,對於不同的被告,應分別一一說明前面三 項事項。
三、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茲一併命原告按被告人數提出本次補正書狀繕本及 其附屬文件影本到院。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以正確方式記載並特定被告,且陳明被告總人數。 2 具體的訴訟標的(請求權)及其原因事實: ⑴請求被告賠償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⑵適用前開法律條文的「具體」損害賠償原因事實為何(應依照時間順序說明包含人、時、地、事、物)。 ⑶原告稱自己受損害的「具體」情況為何,跟被告有何關連,為何被告應該賠償原告從民國105年7月起算起的月薪8萬8,000元以及一線主持人外場活動報酬時薪1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應賠償報酬總額254億7,680萬元又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請列計算式並說明之。 ⑷若被告不只一人,對於不同的被告,應分別一一說明前面三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