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672號
TPDV,111,訴,4672,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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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2號
原 告 鄭照妹
訴訟代理人 戴家棟(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載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提出繕本並無附件(即原證1至原 證8),書狀不合程式,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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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