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195號
TPDV,111,訴,4195,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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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95號
原 告 黃秋茂
被 告 蔡育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參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未經原告同意下,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前 往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於借款契約書上以原告 為保證人,偽造原告簽名及盜蓋原告印章,擅自新增借款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其後被告僅償還45萬9,700元,尚餘 54萬300元及貸款利息6萬元未償還,由原告代為償還。因被 告盜刻印章冒名使原告成為其貸款之保證人,並由原告代為 清償其餘之貸款,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萬300元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300元;(二)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僅提出書狀陳稱:被 告與陽信銀行借貸的個人信用貸款確實屬實,被告對於原告 的幫忙由衷感謝,被告理應償還原告代墊償還陽信銀行的欠 款54萬300元以及利息6萬元,合計60萬300元。但被告因交 友不慎,被友人倒帳導致公司周轉不靈,目前到處打工收入 不穩定,且又與前妻(即原告之女)有相關糾紛,被告目前 生活實在困苦,無法償還債務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陽信銀行借款契約書 、陽信銀行針對本件被告借款聲請支付命令之書狀、本院據 此核發之110年度司促字第19199號支付命令、陽信銀行轉帳 收入傳票為證(訴字卷第11至19、75至83頁),並有陽信銀 行111年9月15日函覆說明上開被告借款確實係由保證人即原 告於110年11月17日匯款清償完畢等情可佐(訴字卷第85至9 3頁),又被告對於其確實應將原告上開代償合計60萬300元 返還原告一節,並不爭執(訴字卷第115頁),堪認原告主



張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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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