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02號
上 訴 人 蔡坤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梅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