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59號
TPDV,111,訴,1859,2022100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
上 訴 人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安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東倫、邢高陞因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