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58號
原 告 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張禎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9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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