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17號
TPDV,111,補,2317,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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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郭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珮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委任蘇柏瑞為訴訟
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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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