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30號
TPDV,111,補,2230,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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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譽庭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 萬0,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萬4,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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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