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28號
TPDV,111,補,2228,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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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衣思訓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陳貞吟律師
李榮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貞禎(原名安晨妤)、蔡世瑋陳南宏、模力
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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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