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
蔡岳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景智間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69,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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