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台灣德事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力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凱必多資產交易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萬1,8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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