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20號
TPDV,111,補,2220,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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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佑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杰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8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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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