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3號
原 告 蔡林道即倍特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75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原告於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2000
元,應補繳1萬1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原告另應一併提出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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