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周成怡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林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