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66號
TPDV,111,聲,566,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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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李言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勞簡
字第50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 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0號請求給 付加班費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本件於民國11 1年3月23日經言詞辯論程序,惟因雙方認知不同,欲申請該 次法庭錄音光碟以免爭議,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之人,而系爭事件經聲請人於111年4月28日當庭撤 回起訴,嗣經被告於111年5月3日具狀同意其撤回而終結, 經本院調取卷宗確認在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確定後6個月 內即111年10月6日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1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符前開規定,應予 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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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