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86號
TPDV,111,簡上,186,2022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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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常國俊

被上訴人 盧紹康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吳約貝律師
參 加 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上訴人常國俊與被上訴人盧紹康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二、查參加人就上訴人常國俊與被上訴人盧紹康間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於第一審程序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裁定命參加人於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0日送達參加人特 別代理人,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 本院答詢表可稽,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即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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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