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宇文(原名:劉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 ,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 費,消債條例第6條、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向臺北市文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前置調解,並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調解不成立,有臺北市 ○○區○○○○○000○○○○○000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5頁),又聲請人遲至111年10月13日始具狀向本 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見 本院卷第23頁),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 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收聲請費1,000元。 另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新且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戶資料。
二、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 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㈡該址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
㈢請提出該址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三、經查,聲請人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490 5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 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動產不動產拍賣 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每月薪資明細表等)。四、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 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 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 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㈡聲請人目前是否僅於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達公司 )任職?如已離職或有同時於其他公司任職,應陳報現任職 於何單位、工作地點、職業類別、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内容、 每月薪資(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 或收入。
㈢承上,若仍於廣達公司任職,應陳報至陳報日止於廣達公司 之每月薪資(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並說 明上開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 請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表。
㈣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保單質借、財產變現、受他人金錢 資助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陳報資助者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 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㈤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 存摺内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陳報日止。如為 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 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存摺仍應提出自111年9月16日起至陳 報日止之最新存摺内頁。
㈥聲請人名下有車號000-0000之汽車1輛,請提出該車之照片及
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 車行估價單等)。另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 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 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 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主張目前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萬2,400元,請列出 各筆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膳食費、電話費、網 路費、交通費等),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發票、繳 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格」及說明各別之原因 及必要性)。若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則毋庸記載其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09年10月起)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 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七、父母親扶養費:
㈠應提出聲請人之母劉植芳之下列資料到院: ⒈109年度及110年度综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於各金融機構(包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勿僅提出 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陳報日止,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㈡應說明劉植芳之下列收入狀況:
⒈有無收入或財產(如不動產、存款及利息、股利收入、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若有固定工作收 入,則請說明職稱、地點、工作內容、薪資(未扣除勞健保 之薪資)。
⒉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包含但不限於退休金、勞保老年 給付、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等)。如無,亦請註明。
⒊劉植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 扶養之必要? ㈢應說明劉植芳之其他扶養義務人:
⒈劉植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⒉承上,若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 人如何分擔之扶養費用?分擔之數額為何?如此分擔扶養費 數額之合理性為何?並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 身分證字號、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相關證明。若因 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應提供其他 扶養義務人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供本院調查。 ⒊承上,若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應說明劉植芳之配偶林賢斌何 以不須負擔夫妻間之扶養義務?
㈣應說明劉植芳現居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所有 權狀、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若該房屋 非劉植芳所有,則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房屋所有權人與劉 植芳之關係為何?
㈤聲請人自陳每月扶養劉植芳之費用為8,000元,請列出各筆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膳食費、電話費、網路費、 交通費等),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 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 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格」及說明各別之原因及必要 性)。
八、投資部分: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内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内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 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九、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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