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抗字,111年度,26號
TPDV,111,小抗,26,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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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林許麗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長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救字第18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審以抗告人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駁回其 訴訟救助之聲明,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然核其抗告狀內容 ,抗告人僅泛言其除房屋、土地外,無現金等語,惟並未 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情事, 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本件抗告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 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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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