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9號
TPDV,111,家繼訴,9,202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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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郭金澤
視為上訴人 左阿里

左策


左上元(TSO,SUN-YENG/ARTHUR TSO)


被 上訴人 左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 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 而有異;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 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 字第277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01,352元(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89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編號 項目 價 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左偉、郭金澤左阿里、左策、左上元,權利範圍:公同 共有85/10500) 1,283萬7,840元 計算式: 1.房屋總面積為86.16㎡【層次  面積70.52㎡+陽台面積8.23㎡+共有部分面積7.41㎡(233.08㎡×318/10000,小數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2.左列房地為5層樓公寓之4樓,  屋齡約36年,依內政部不動產  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10年6月間房屋型態、屋齡、總面積、樓別樓高相似之鄰近門牌號碼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4萬9,000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83萬7,840元(86.16㎡×14萬9,0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建物(所有權人:左偉、郭金澤左阿里、左策、左上元,權利範圍:公同共 有全部) 3 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00)存款 1萬9,669元 4 台中健行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存款 70萬元 5 彰化師大郵局(局號:0000 00-0,帳號:000000-0)存款 5萬378元 6 新店中央郵局(局號:0000 00-0,帳號:000000-0)存款 2,928元 合計:1,361萬815元 (計算式:1,283萬7,840元+1萬9,669元+70萬元+5萬378元 +2,928元) 原告應繼分為1/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萬1,352元(計算式:1,361萬815元×1/8,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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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