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楊傳德
代 理 人 羅凱正律師
林姿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馥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法定代理權 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當事 人對於法定代理權存否有爭執,應由原告就法定代理權之存 在負舉證責任。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 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 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臺灣馥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遷 移不明,致聲請人董事辭任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見其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於法自有未合。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發文日期)通知 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 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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