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102號
TPDV,111,司聲,1102,202210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劉利百加
張傳明
張雅潔




相 對 人 張美媛
張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590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768元 。是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1 張美媛 1/3 14,589元 2 張秀雯 1/3 14,589元 計算式:被告應有部分比例×43,7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