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相 對 人 陳紹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 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 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 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0,072,75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