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518號
TPDV,111,司繼,2518,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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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518號
聲 請 人 李張淑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李生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 弄0號5樓,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謄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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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