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4528號
TPDV,111,司票,14528,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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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52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祐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趙祐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系統顯示為「趙祐
」,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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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