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2883號
TPDV,111,司票,12883,202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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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883號
聲 請 人 張其勝
蔡咏蓁
相 對 人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黃克誠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張其勝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相對人黃克誠於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張其勝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黃克誠於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蔡咏蓁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6條之1,公司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 在此限。查相對人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 予以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 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黃克誠為相對 人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1288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相對人 001 106年5月23日 1,2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3日 CH NO 569553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 公司、黃克誠 002 106年7月11日 3,800,000元 107年7月10日 107年7月11日 CH NO 569576 003 107年2月22日 10,000,000元 107年5月23日 107年5月24日 CH NO 661835 004 107年3月8日 13,000,000元 107年5月10日 107年5月11日 TH 0000000 黃克誠 005 107年4月27日 8,000,000元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1日 T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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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