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859號
TPDV,111,司催,185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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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蔡素眞(即蔡丁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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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