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聲 請 人 黃美雲(即黃全福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次女黃美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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