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816號
TPDV,111,司催,1816,202210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黃美雲(即黃全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次女黃美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