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權 利 人
即被代位人 翁樸山(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翁樸釧(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翁樸棟(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翁凱(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翁如月(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翁蔡玉治之遺產管理人)
(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兩家股票及受益憑證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
通知函正本及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