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
異 議 人 羅勝綸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樓慧卿與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瑞傑恒昇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 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得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既以 債務人為限,倘異議人非債務人,即難認其異議為合法,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發111年度司促字第9740號支 付命令,相對人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傑恒 昇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僅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然異議人於111年9月13日以自己名義具狀對上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形式上並非代理相對人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 公司提出異議,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既非支付命令所列之 相對人,自不得就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異議人之聲明 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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