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相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089元 蘇相瑀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蘇相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82,089元正未給
付,其中81,089元為消費款;1,00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