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509號
TPDV,111,司促,15509,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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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信裕旭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內外技術、蔡桂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買受人所載為「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而蔡桂榮僅為
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陳明正確之相對人或更正以
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二、提出相對人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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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