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372號
TPDV,111,司促,15372,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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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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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