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107號
TPDV,111,司促,15107,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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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梓云(即余鈺群之繼承人)

余可筠(即余鈺群之繼承人)

余琮楠(即余鈺群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岱霏(即余鈺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鈺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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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