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950號
TPDV,111,司促,14950,202210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瑞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林瑞銘於民國93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4年10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