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843號
TPDV,111,司促,14843,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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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向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㈠
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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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