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婷郁(原名郭欣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