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838號
TPDV,111,司促,14838,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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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婷郁(原名郭欣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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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