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96號
TPDV,111,司促,1479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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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玉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木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方思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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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木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