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31元 自民國111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2.0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31元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附件:
債務人鄭志華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
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
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0,03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2.095%),暨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